國際貨物物流與複式運送的混淆與誤導

 

 在全球經濟的強烈需求下國際貨物運送已然透過兩大運輸主流即運輸實體操作

(Carrier's Operation)及貨物經營管理(Freight Management)組合了一體運輸(Total Transportation Solution)以符合新經濟結構體所追求的全程"戶對戶"(Door to Door)的國際貨物運送功能,任何倒行逆施的觀念或立法強將此一趨勢腰斬,必然會混浠與誤導國際貨物運送的正常發展反而造成國際貨物運送被切割為"分對分"(Divide to Divide)的分體運輸(Total Transportation Separation),其將耗損社會資源重覆支付社會成本降低國家整體競爭力,進而嚴重窒礙經濟發展打擊國家生存空間影響深遠,國人務必三思。

 筆者數年來為文大聲疾呼概念運輸(Conceptual Transportation)時代的來臨不遺餘力,雖在業界引起極大迴響卻始終引不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愛,時序稍縱即逝,如今貨物經營管理(Freight Management)再度與資訊管理(IT Management)相結合從而提供了虛擬(Virtual)與實體(Objective)互用的Business及Business to Customer的概念貨物運送也實足反應了貨物運送非但改變了傳統的經濟結構,甚至直接進入了人類生活,除了"人在家中坐決勝千里外"更成了"人在家中坐貨由天邊來",如果我們還不能體認貨物經營管理在整體貨物運送及未來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那麼"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也不算意外了。

 透過國際貨物經營管理才能降低實體運輸成本才,能達到戶對戶的全程運送目的,才能契合整體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才能提昇國家總體競爭力,是無庸置疑的事實,那麼是誰來擔當執行這個貨物經營管理的任務呢,當然就非要依賴中性(Neutral)的國際貨物複式運送業者(International Multi-model Freight Forwarder)方不致造成貨物運輸實體相互間的擠壓,只可惜本業在主管機關交通部依據中華民國民法債篇勉強將本業定名為國際貨物承攬運送業(International Ocean and Air Freight Forwarder)劃定其為"承攬人"的範疇,更率而訂定了"特殊行業管理辦法",雖一再修訂仍與貨物經營管理及貨物複式運送的概念何止"天壤之別"而已,這種"削足適履"的定位與立法正是遺害無窮的開端,此外在財政部管轄之下的報關倉儲等相關國際貨物運送的行業亦在既有的行政架構之下,"自外"於國際貨物經營管理功能,豈不也令人扼腕氣結,既稱貨物的運送經營管理自然牽連不同的運送方式功能涵蓋相關的運送程序機制,這就是"國際貨物複式運送International Multi-Model Freight Forwarder"概念的肇始,而無論國際或國內貨物運送經營管理(Freight Management)除了按貨物的特性、交易的方式、客戶的要求不同之外,或將面對國家地域法律傳統等等差別,其經營管理的內容過程與作用必然複雜迥異,而複式(Multi-Model)一詞已然道盡貨物複式運送業的定義勿庸贅言。

 當然物流(Logistics)亦屬貨物運送經營管理的範疇也是再明顯不過的事實,如果說國際貨物複式運送是經濟發展中的主動脈,那麼物流則是微血管,也就是門對門全程貨物運送服務的末端延伸,其間並無主從之分卻有前後之別,一般貨物的運送分國際段與國內段,國際段多以大宗,運送為主,不加細分以求經濟效益。(Economic Result)當然也有例外,如買主貨物整合(Buyer's Consolidation)由產地即開始著手做物流與分類(Assortment & Logistics Management)的工作,而國內段始於國際段貨物運抵海空陸港之後來再依據標的物(Cargo)或物主的特性與要求予以細分為不同的物流,如生產製造的物流,如及時運送(Just In Time Logistics)供應鍊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等等批發銷售物流(Hub distribution Logistics)如7-11物流,醫藥配送物流,冷凍鮮貨配送物流,均以功能作用(Function Effect)為先,物流(Logistics)是貨物運送服務延伸的商業行為(動詞),而非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事業名稱(名詞

)也就難怪了。

 驚聞財政部已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台財關第0880003401號頒布"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為母法並擬於短期內再頒子法以盡其詳,以國際貨物複式運送業者而言不啻晴天霹靂,數十寒暑在交通部特殊行業法的規範下兢兢業業克盡本職掙扎生存,瞬息間財政部將本業除了再度腰斬國際貨物經營管理功能外亦一併否定了交通部特殊行業法對本業業務的規範,甚至將另闢貨物經營管理業的惡性競爭市場坐大行政與實務的矛盾與衝突,其嚴重後果將無法以道里計,明知貨物運送經營管理事涉海關必與國際攸關牽涉,進出必與交通相聯,而物流為其中部分尚不適用,任何國際貨物運輸特業管理辦法,就更不必說對相關其他配套認證等等的要求了,若然財政部擬以過去加工出口區的模式"新酒舊瓶"勉強套用於"物流中心"的想法,雖無可厚非,但與"民法債篇"強制國際貨物複式運送業為承攬業是雪上加霜為患更深,如今亡羊補牢唯將"物流中心"的業者納入相同的管理求其公平競爭良性互動,在面對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隨之而來的強大外來競爭替代壓力之下或仍可維持生息,如果業者在"物流中心"僅處理國內一般物流則不在此限,但必須詳加規範與嚴密執行否則後患無窮,深盼財政部所頒布的"物流

中心貨物通關辦法"不致誤導目前國內參差不齊的物流業者,更避免混浠雞鴨魚肉物流同行。

 臺灣行將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希望相關部會從新認識國際貨物運送經營管理業的定義與定位,並將本業正名為"國際貨物複式運送業",並將國際物流活動納入管理以確實保障與國際同業接軌無慮,執行"戶對戶"的完全國際貨物運送經營管理並與國際海空貨物運輸實體互為表裡相得益彰,不論為達成"建設臺灣為亞太營運中心"或"全球籌運中心",若整體貨物運輸概念未能提早釐清,只怕既有的經濟實力與尚存的整體競爭力將因內在的爭執傾軋與矛盾而逐漸融蝕,當知貨暢其流交通為先,迎頭趕上概念為主,政府民間應攜手同步才能克服困難面對挑戰。

 涂鄂良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 常務理事 2000/9/23